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一社保管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5LH7N。
经营者:***,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67833.52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067833.52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1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120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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