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322号
原告:***,男,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