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254号
原告:**模,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模与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模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模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