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9078号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302ME35430797。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主任)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9078号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4520302ME35430797。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与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00元,减半收取5,395.00元,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