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恒安北街北侧东泰大厦14-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郁,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协议》,第一条明确了欠款总额920783元,第二条约定以一套住宅抵顶419089元,第三条约定余款的支付条件和时间。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的诉求为大同市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欠款920783元,与双方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应进一步核实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及继续履行的意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大同市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祖荡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魏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