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30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8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赵道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16)晋0108民初1285号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货款121280元。二、被告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城电器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从2014年12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被告太原双丰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提起查询,查询中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车辆、网络银行。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扣划,扣划金额为999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990元,尚未执行金额为1112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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