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执1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690-9。
法定代表人:干新德。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石湖港工业区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字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鼎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字475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