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707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纯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1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70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吴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赟
打印:刘赟校对:李涛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