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5520 号
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珠晖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74495633Q。
法定代表人:廖纯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朝,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邓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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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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