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1-14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民二初字第0017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钢电全自动化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钢电全自动化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932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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