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3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钢电全自动化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交通商业大厦,注册号:420107000008162。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钢电全自动化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薛贝
书记员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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