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455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3070941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3.5元,由原告南通市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玉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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