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2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郭家店镇官前村***号。
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5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洁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