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592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南兴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锦阳村木材市场。
经营者:张占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南兴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南兴木材经营部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南兴木材经营部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南兴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