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执保108号
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金丝天地29号楼一、二东八间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葫芦岛辽建塑窗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葫芦岛打渔山园区人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葫芦岛辽建塑窗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00000.00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6903530181820220000005)作为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的账户为1249********;被申请人葫芦岛辽建塑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的账户为299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的账户为1249********、被申请人葫芦岛辽建塑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的账户为2999********银行账户资金共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保全费3020.00元,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