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景朝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2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81执8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马红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义马市珠江路。
关于樊景朝诉***、***、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朝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但目前该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本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樊景朝申请执行***、***、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