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720232-1。
法定代表人:陆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珠江路西段46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74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两次支付原告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万元,即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5万元;若逾期未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就诉请的83万元货款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0元,保全费用人民币4670元。合计人民币10720元。由原告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宣中执委字第189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三法执字第43-1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职权对其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义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2016年10月27日、2017年5月4日、6月26日、7月24日、2018年1月2日、8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地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8月15日,赴义马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土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7年7月18日、2018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接受本院调查,并作出承诺一次性偿还债务,但因无力偿还仍未如约履行,且在后续调查中无法取得联系;5、2018年8月21日,依申请人申请赴义马市工商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装在义马市马庄工业园区沥青搅拌设备及配套设施,申请人暂不要求对查封设备进行处置。
上述执行活动,已于2018年9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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