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8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女性,1981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智。
被执行人:张景智,男性,1972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与***、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景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景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景智银行存款40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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