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21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523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永福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4347W。 负责人:***,行长。 被告: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222333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凌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310301685H。 法定代表人:葛德国。 被告:山东联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常庄街道南立交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256278G。 法定代表人:种道友。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 被告:***,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 被告:**,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凌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联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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