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523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永福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4347W。
负责人:***,行长。
被告: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222333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凌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310301685H。
法定代表人:葛德国。
被告:山东联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常庄街道南立交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256278G。
法定代表人:种道友。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
被告:***,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
被告:**,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凌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联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