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4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95号长沙设备交易中心B区7栋7018、70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333号**塅高科园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4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沙银行株洲天元支行账户80×××13。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沙银行株洲天元支行账户80×××1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