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400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95号长沙设备交易中心B区7栋7018、70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333号**塅高科园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