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396号
原告:烯晶碳能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3号楼111、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钰、姜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关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轩,董事长。
原告烯晶碳能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