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9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27民初883号
原告:*****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0FLE8N,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镇五街友谊中学东。
法定代表人:杨玉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费2151元,违约金785元,合计2936元;2.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151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
际履行完毕为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富隆爱德家园小区物业管理承包人,***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为91.42平方米,2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每年应交物业费717元。***自2019年1月开始至今已拖欠3年物业费2151元及违约金785元,合计2936元。上述款项***至今未交纳。
***辩称,***与*****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签过物业合同,物业是以每年0.65元收费,***认为物业服务项目并没有全部履行,有一部分收费物业并没有做到,不同意*****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承认2019年1月至今物业费未缴纳。***之前交物业费,但是因为物业服务不满意,多次找物业协商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没有缴纳物业费,*****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候开始为该小区服务的***也不清楚。
*****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富隆爱德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1.42平方米,*****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富隆爱德家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0.65元,***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欠缴物业费2139元。
上述事实有***富隆爱德家园小区物业费欠缴登记表、***房产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佳源物业公司物业
资质备案的说明复印件、***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居住的***富隆爱德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接受了*****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双方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应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故*****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交纳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费,应予支持。***提供照片以证明*****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的特点,该组照片不足以证实该小区长期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且即使*****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的依据。关于*****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约定了违约金的内容,故本院对*****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139元(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
期间的物业费);
二、驳回*****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瑀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鹏

富裕县玉鑫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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