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81执保1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传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嘉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81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传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保全的财产。
本院认为,(2020)冀0681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未保全,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传峰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