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457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罗托泰家具装饰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下虎山黄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98121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贞,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正海冷库储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创富路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H2WJ7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牛头村景观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152676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创富路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309479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罗托泰家具装饰品厂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正海冷库储存有限公司、***、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合成冷冻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兴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罗托泰家具装饰品厂的申请,依据(2021)粤1972民初457号民事裁定书,实施了如下保全措施:1.被申请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账号为6217********的账户存款额度4269170.42元;2.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账号为4429********的账户存款额度4269170.42元;3.被申请人***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账号为9559********的账户存款额度4269170.42元。因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罗托泰家具装饰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4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账号为6217********的账户存款额度4269170.42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账号为4429********的账户存款额度4269170.42元;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账号为9559********的账户存款额度4269170.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