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0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044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牛头村景观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2676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971民初3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733元、利息(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428.7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0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龙 泽 云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罗 钻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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