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城郊锐创门窗厂、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2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1549号
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城郊锐创门窗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新开村十一队106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965862XE。
投资人:周健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翔,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诗,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五顶岗村委会周灶村塱上(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030057B。
法定代表人:滕福美。
被申请人:滕福美,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城郊锐创门窗厂与被申请人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滕福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城郊锐创门窗厂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7527.92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诉保(2019)汇衡字第0347号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城郊锐创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滕福美的银行存款107527.9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志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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