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金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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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3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财保572号
申请人:郓城县金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五顶岗村委会周灶村塱上。
法定代表人:滕福美;
申请人郓城县金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16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郓城县金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县金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16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金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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