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众耀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十字路五社工业区自编168号三楼3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9705161H。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李如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众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鸦岗工业路自编17号,组织机构代码:560210911。

法定代表人:陈志胜。

申请执行人广东达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众耀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1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1234.8元,执行费为156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址。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瑞林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礼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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