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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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6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09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
被执行人:山西**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伟。
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0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斐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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