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0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异267号
异议人(案外人):哈尔滨工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西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李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01-2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国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工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并解除对(2019)晋01执409号执行一案中关于山西武警总队直属支队污水源热泵改造工程管道、换热器等设备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中,异议人哈尔滨工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哈尔滨工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哈尔滨工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林平
审判员 张玉根
审判员 崔天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温梦丽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5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82民初5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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