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1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620号
申请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837N)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香丽,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1176883Y)
法定代表人:顾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政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光电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价值10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缪姗姗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2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82民初5297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