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后名称为邵阳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08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执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后名称为邵阳市**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高撑村1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路186号B1栋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邵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判定,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需向邵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3681341.11元,诉讼费17409元及执行费39388元由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因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邵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表示本院另案正在拍卖其名下土地,可以统一进行分配。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具体反馈及控制处置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 3、经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六块土地,湘(2017)邵阳市不动产权第0020667-0020672。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后本院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块土地,向本案分配到位了全部工程款2831800.85元,执行标的仅剩违约金849540.26元。因为标的缩小本案不适宜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过多土地,经征求申请人同意仅需查**(2017)邵阳市不动产第0××1号地,其他土地本院裁定解除查封。另因0020671号地本院是轮候查封,且该地价值超过本院执行标的太多,暂时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强制执行,到位了全部工程款,仅余违约金未到位,目前查封的地块价值过大本院又是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徐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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