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筑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1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0996号
原告:湖南筑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3511867T。
法定代表人:袁宏,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天山大道西段****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筑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筑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96486元,并以2964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铣刨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W2100铣刨机一台,双方就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进行结算,结算单载明涉案项目总金额为316486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2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2020年11月12日,原告湖南筑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郑万铁路土建3标项目经理部作为承租方签订《铣刨机租赁合同》,合同首页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合同主要约定:1、租赁内容为配合甲方施工现场铣刨等服务内容。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尾部承租方处加盖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郑万铁路土建3标项目经理部印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系因原告湖南筑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签订的《铣刨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案涉合同内容,案涉铣刨机用于郑万铁路土建3标项目,配合施工现场铣刨等服务,可以证明案涉租赁合同所涉项目为铁路工程,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故本案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应当移送至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晓  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  治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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