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8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
法定代表人:沈子恒。
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仡福中医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波。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仡福中医康养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诉前调确1675号裁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40297.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仡福中医康养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张智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