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辽宁省众诚建设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22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03执69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友爱东巷11号3-6-2。
身份证号码:2101141971××××××××。
被执行人:辽宁省众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45号6608室。
法定代表人:姚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众诚建设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5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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