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嘉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宁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诺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0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7执40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印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杨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宁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诺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上海印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宁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诺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4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上海宁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印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759元;被告上海宁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印嘉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上海诺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宁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本案执行费1006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不足支付,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1日止,到期如续冻应提前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其他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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