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乾昌泰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2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03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乾昌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马家湾社区湘源国际五交化机电城****楼负**202、20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JDPE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33242483。
法定代表人:滕德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德尧,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证明:52210119641025363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乾昌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滕德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滕德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573037.7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20元、执行费81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滕德尧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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