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货多多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3财保28号
申请人:遵义货多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会大厦17层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KW8C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栋6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33242483。
法定代表人:腾德尧,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人遵义货多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9806.4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御丰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806.4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倩
书记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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