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03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65号
原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0。
法定代表人纪洛衡,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通过庭外和解方式了结争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1元,本院减半收取2419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2419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叶常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小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姚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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