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裕置业(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波涛装饰(海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5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裕置业(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

法定代表人:王京宁。

被执行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唏。

申请执行人江裕置业(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首执案【(2019)琼0106执37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26020.17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1754.0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本案已查明的上述财产126020.17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将余款124230.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通过财产查询、财产处置后,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收后未表示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7583.8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妍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博艳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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