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5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002民初6390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府后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马坊乡马坊寨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汉族,1995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因与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13日,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年利率10.005%,2017年9月13日借款到期。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单位保证书》,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保证书》,均自愿为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向原告上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6年9月13日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7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3日;借款期间的利率为年利率10.00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5.0075%;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9月13日,被告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单位保证书,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保证书,均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再往后延续五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单位保证书、个人保证书、借据、票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单位保证书、个人保证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0.005%计算;2017年9月1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5.0075%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60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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