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3042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AHNC48,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敏。
被执行人:盐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7529-8,住所地盐城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爱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