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千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华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0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3042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AHNC48,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敏。
被执行人:盐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7529-8,住所地盐城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爱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杨

连云港千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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