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02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破1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20日,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蓝天公司仅有财产26.2元,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蓝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经蓝天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公司尚欠债务为12659724.42元,公司仅有财产26.2元,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故蓝天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因蓝天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导致无法完全清算,故蓝天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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