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破1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20日,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蓝天公司仅有财产26.2元,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蓝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经蓝天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公司尚欠债务为12659724.42元,公司仅有财产26.2元,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故蓝天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因蓝天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导致无法完全清算,故蓝天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