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长治市润华通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09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904号 申请人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清河南路沂蒙路交汇银丰公馆4号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治市润华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市辖区解放东街淮北小区2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招商大厦1号楼21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坤。 申请人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市润华通建材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治市润华通建材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长治市润华通建材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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