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276号
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050QG4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718号。
责任人:周大国。
被告: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N7YFXX8,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港城大道南府西三路西万豪伊顿二期M0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AK6361,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华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PPXJ7L,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张应社区史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昕***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40786436,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扬州东路52号正北名苑小区78号楼商业单元1层117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8LHK1F7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照***63幢6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宜倍利加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50769231J,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门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PYTUG8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向民路47号。
责任人:***。
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与被告烟台锦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昕***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喜荃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宜倍利加商贸有限公司、海门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同年4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海门市经纬机动车零部件经营部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