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57号
申请人:青岛华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张应社区史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PPXJ7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AK636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文峰山路与武汉路交汇金升社区8-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XAL30U。
法定代表人:郑坤。
申请人青岛华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华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