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城镇管理局与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09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商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城镇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
法定代表人石建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宝军,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
法定代表人*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立群,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西县城镇管理局(以下简称林西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商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西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宝军、***,被上诉人永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方立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商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其其格
审判员*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月

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