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3653号
申请执行人:**和,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天津立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北侧办公大楼3楼。
被执行人:天津康宁津园老年公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北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天津立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康宁津园老年公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就(2021)津011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