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5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816号
申请人: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L室。
法定代表人:夏梁。
申请人: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欧亚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峰。
被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宽。
被申请人: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茅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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